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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程序

一、申请验收程序

建设单位提交验收申请 →现场检查(环保局) → 具备验收条件 → 委托监测(业主) → 编制监测方案(受委托单位)→监测方案审批 → 编制监测报告(受委托单位) →提交验收资料 → 环保 部门组织验收 →经验收合格的,签发验收文件(经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重新申请竣工验收)→申领排污许可证

二、 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须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2、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须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

3、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须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上述验收材料均为一式四份。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

1、建设项目 环保 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齐全,环境保护设施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设计要求建成;

2、项目生产能力达到设计生产能力负荷的75%以上,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 工程 建成后经负荷试车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 工程 的需要;

3、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

4、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确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办理时限

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资料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批复。

五、收费标准 审批不收费

六、法律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七、法律责任: 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表格样本 我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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