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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审批程序
一、排污许可证管理程序
二、申报材料
(一)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验收材料;
(三)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定分配的总量控制及削减指标;
(四)已实施的总量控制和削减指标措施的完成情况,或者拟实施的总量控制和削减指标措施;
(五)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还应提交治理方案;已经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应当提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治理验收材料;
(六)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和环保验收材料;
三、法律依据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审批管理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国家环保总局《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环境保护局《安徽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
四、受理范围及条件
1.范围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弃物和噪声污染、辐射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下称“排污单位”),必须申领《安徽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安徽省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
2.条件
( 1)排污单位排放的所有污染物均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颁发《安徽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 2)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颁发《安徽省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
( 3)建设项目在试运行期间,颁发《安徽省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
( 4)对国家和省规定淘汰的工艺设备和禁止排放污染物的区域内的排污单位,不发给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
五、审批时限
环境保护局自接到《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六、标准文书
(一)安徽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二)安徽省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
七 、收费标准:工本费 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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