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一、许可事项
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其他证明,
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三、 许可条件
(一)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均可申请领购普通发票;
(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可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 许可程序
(一) 纳税人申请;
(二) 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受理申请
(三) 主管国税机关依法调查并核定票种、数量及购票方式;
(四) 符合条件的,发放《统一发票领购簿》;不符合条件的,制发《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 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 许可期限
长期。
七、 材料目录
(一)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 纳税人票种核定表;
(三) 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 经办人身份证明;
(五) 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