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许可公示
  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对增值税防伪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建立收支凭证粘贴薄、进货销货登记薄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指定行征许可受理通知书
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撤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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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一、许可事项
  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其他证明, 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三、 许可条件
  (一)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均可申请领购普通发票;
  (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可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 许可程序
  (一) 纳税人申请;
  (二) 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受理申请
  (三) 主管国税机关依法调查并核定票种、数量及购票方式;
  (四) 符合条件的,发放《统一发票领购簿》;不符合条件的,制发《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 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 许可期限
  长期。
  七、 材料目录
  (一)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 纳税人票种核定表;
  (三) 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 经办人身份证明;
  (五) 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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