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一、许可事项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加》规定:为充分发挥金税工程在税收征收管理方面的作用,严格防伪税控系统开票限额的审批管理,使用百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使用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经地方级税务机关审批。
三、许可条件
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
四、许可程序
(一)申请。新上防伪税控企业,应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填报《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需要调整开票限额的防伪税控企业,应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填报《防伪税控企业调整专用发票限额、限量申请调查表》。
(二)审核。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在《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或《防伪税控企业变更认定登记表》和《防伪税控企业调整专用发票限量、限额申请调查表》上进行反映,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审批机关。
(三)审批。对防伪税控企业申请使用万元版、千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报经区县级税务机关批准;申请使用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报经地市级税务机关批准;申请使用百万元版(含)以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报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
(四)决定。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制发《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制发《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许可期限
长期
七、材料目录
(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适用于新上防伪税控企业),或者《防伪税控企业变更认定登记表》和《防伪税控企业调整专用发票限量、限额申请调查表》(适用于需调整限额防伪税控企业);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五)最近时期的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原件)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复印件;
(六)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复印件(适用于使用千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型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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